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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厉打击烟花行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刘仓口朱峰
    2018-12-07 10:14:28   转载

    枣强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枣强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行动,坚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

    二、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烟花爆竹合法批发企业和零售点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严禁销售给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A、B级产品,严禁超量储存,违反以上规定将予以没收并进行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根据情况,追究租借人的法律责任。

    五、凡涉及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人员或单位,要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视情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奖励;举报非法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举报的群众,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

     

    举报地址:枣强县公安局

    电话:110、8224312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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